本文是学习GB-T 34413-202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文件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档案管理、服务监督、
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提供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
受社保机构委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参照使用。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支付。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GB/T 37772.1—2019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GB/T 27768、GB/T31596.1 和 GB/T 31596.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应按照GB/T37772.1—2019 第4章规定,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为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给付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在出现不符合待遇领取发放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停发。
5.2.1
社保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新增和减少情
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等,由系统生成本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进行待遇支
GB/T 34413—2022
付月结算。
5.2.2
每月在规定时间内,社保机构应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
出户划拨到合作金融机构,并按规定通过社银接口传递待遇支付电子数据明细。
5.2.3
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合作金融机构应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社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2.4
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金额,由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划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受益人、参保
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5.2.5
社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对账制度,每月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支
付确认。
5.3.1
待遇领取人员因死亡、失踪、服刑或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原因,丧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受益人等利益相关人的申报,从其丧失职工基本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
次月起,终止或暂停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5.3.2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或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暂停发放其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可通过一次性或逐月抵扣等方式追回重复领取或多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3.3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停发其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恢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续发、补发。
在资格认证周期内,社保机构应综合使用各种认证方式,便捷高效地开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
取资格认证。以12个月为资格认证周期,不进行集中认证。
6.2.1
信息比对认证。社保机构可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共享数
据,通过数据比对进行资格认证。
6.2.2
远程自助认证。社保机构宜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认证、移动终端远程认证等服务渠
道,以及应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自助资格认证。
6.2.3
社会化服务认证。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宜通过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上门服务等方
式进行资格认证。
6.2.4
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进行资格认证。
6.3.1
待遇领取人员在首次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
或通过待遇领取地统一的资格认证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
6.3.2 社保机构可建立递延认证机制,实行动态资格认证。
6.3.3 社保机构应以公告、邮递、媒体等方式公告资格认证的周期、方式、步骤。
GB/T 34413—2022
6.4.1
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待遇领取人员不能通过6.2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可根据
其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安排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资格
认证。
6.4.2
远程自助认证和信息比对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的异地居住待遇领取人员,可采取异地经
办机构协助认证等措施,进行资格认证。
6.5.1
居住在港澳地区或国外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
根据其提供的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或中国驻定居国使(领)馆盖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
核表”(见附录 A) 进行资格认证。
6.5.2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
提供的台湾地区民事法院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资格认证。
6.5.3
居住在尚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
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提供的中国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资格认证。
6.6.1
社保机构应每月形成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和待遇领取待核实人
员名单,并提供资格认证结果查询服务。
6.6.2
社保机构应定期下发待遇领取待核实人员名单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核实。
6.6.3 对长期暂停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核实其生存状况。
社保机构应形成真实、完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档案,并提供业务档案的利用服务,
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GB/T 31599规定。
8.1.1
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
8.1.2
社保机构应以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
渠道,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评价应符合 GB/T 34414 的规定。
社保机构应按国家政务服务改革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
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对象满意度。
style="width:3.11331in" />GB/T 34413—2022
(资料性)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见表 A.1 和表 A.2。
表 A.1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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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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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2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下联)
编号: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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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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